据了解,每年有4800万到5亿人经历自杀的丧亲之痛。在过去的十年里,有越来越多的政策注意力直接关注到了自杀的丧亲之痛,但是极少有证据可以描述他们经历的自杀丧亲之痛,或者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导。
我们用一个系统性的方法,为自杀的丧亲之痛对亲友的死亡率、心理健康、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与其他丧亲之痛的影响做了相关的比较研究,写了这篇叙述性的综述。我们找到了57个符合严格入选标准的研究。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我们经历近距离接触的人的自杀,与很多消极的健康和社会结果相关,并且这取决于我们与死者的个人关系。
这些影响包括:同伴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丧亲者自杀的风险;孩子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对其父母精神照料的任务;成人孩子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妈妈的自杀风险;父母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孩子抑郁的风险。
有证据显示,相比于亲友其他死亡方式的丧亲之痛的数据报道,各种关系的亲友自杀的丧亲之痛会到来更多的被抛弃感和羞愧感。
与自杀丧亲之痛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相关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在志愿者组织,而他们从精神服务的知识,到处理以上描述的风险的能力都非常少。
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如何为那些经历自杀丧亲之痛的人们,增加健康管理和社会照料的资源,来防止可避免的自杀率和悲伤。
前言
自杀的丧亲之痛可以描述为:在自杀者去世后,死者的家庭成员、朋友和任何与死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受到丧失的影响,而经历悲痛、哀伤和调解的过程。
在美国,个人的影响被描述为:自杀的幸存者或者自杀未遂的幸存者。每年有7%的人经历自杀的丧亲之痛。
调查数据评估结果显示,每个自杀的死者会很严重的影响60个人,包括核心家庭和大家庭、朋友、同事和同学。WHO的评估结果显示,每年有80万人自杀死亡。一年之内,有4800万到5亿人可能经历自杀的丧亲之痛。
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高收入的国家,政策制定者对经历自杀丧亲之痛的人,以及自杀防范措施的关注有所增加。 现在建议为那些因自杀而丧失亲友的人提供支持。
然而,这些政策在制定的时候,对自杀丧亲之痛的本质或者影响程度的描述,几乎没有参考什么证据,并且为死者的家人和社会关系提供支持的范围模糊不清。即使有证据支持的干预措施的范围,证据也是不足的。
人们认为增加自杀事件的风险,和增加经历丧亲之痛的人产生的其他不利结果的风险因素,是有理论可循的。因亲友自杀而丧亲的人,有相似的环境,以及自杀行为、精神疾病和攻击性的遗传危险。
配偶(同伴之间)选择理论、关系(朋友之间)的选择理论、以及生活在相同的环境里(职业的、雇佣的和休闲的)在亲友之间是存在的,然而与两个团体都相关的因素是社会模型、羞耻感、和照顾者的负担,尤其看到亲友自杀的紧张。
这些因素是人们经历任何丧失亲友之后的附加因素,这些与风险的增加有关联,这些风险是全死因死亡率—心理悲伤、孤独、酒精滥用、朋友或者闺蜜的丧失、社会关系的改变、生活的安排、饮食习惯和经济支持。
非亲友 亲友 配偶选择,关系选择 基因风险(直接遗传)共同的城市、职业或者休闲环境 共同的家庭环境 其他环境风险(包括传染) 任何丧失亲友的影响 (比如:悲伤、孤独、酒精滥用、 朋友的丧失、环境的改变) 亲友自杀的特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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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可以被自杀死亡者潜在影响的人数,确切的了解它的相关风险(尤其是那些与自杀相关的风险),以及干预方法来缓解这样的风险,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前人只做过一次系统性的回顾。
研究者发现41项研究,其中很多有方法学的缺陷。这些研究的数据显示,在自杀和那些其他原因死亡的人,对人们的精神疾病或者自杀风险的影响,没有显著区别。
但是没有表明悲伤的特定部分的区别性,比如:羞耻感、自责感、和被抛弃感,这些是自杀者给活着的人们带来的更加常见的感受。最近,对那些有登记的、相关的、研究分析,忽略了许多方法学问题。
包括在加拿大,丹麦和瑞典的全部群体抽样研究,以及为那些没有回想起来问题的、丧失亲友的人的调整。为了测量自杀给人带来的影响,调查者需要对自杀事件有准确的了解。
在很多研究中,研究者把自杀家族史作为自杀丧亲之痛的代表。尽管这些研究的结果表明自杀家族史与不利的精神健康结果(包括自杀)风险有关系,研究结果指出是遗传风险,而不是必要的、共同的家庭环境。
方法
我们用的是系统性的文献检索方法,是PRISMA目录里的对照研究,对一些研究结果的证据做了叙述性的回顾,这些研究测量经历自杀丧亲之痛对死亡率、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的影响。
我们的目的是,检验丧失了重要关系的人之后,人们的情感体验,不考虑生者和死者之间有没有关系。
生活在自杀丧亲之痛的环境中,通过本人对与死者关系的自我报告(调查得来),或者同居的家庭因素(日常数据),解释了一个很紧密的关系。在以前的系统综述中, 我们的目的也是比较亲友自杀和其他方式死亡对个人的影响。
我们旨在调查这个关系,因为与非丧失之痛因素相比较,尤其是与自杀丧亲之痛比较,而得出的任何不同点,不需要表明后果,而是一系列的消极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与所有自杀丧亲之痛相同。
有18个研究对亲友非自杀创伤死亡,带来的个人痛苦进行了比较,被看作是特别有用的,因为他们对暴力和意外的自然因素带来的丧失,对自杀的特殊影响进行了描述,自杀蔓延的潜在影响进行了控制。
因此,我们把我们的研究建立在以往的研究上,以往的研究证实了死者和丧失了亲友的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而不是与未经历丧失的人、以及控制组。
结果
因自杀而经历丧亲之痛的危险因素
有57个研究完全符合我们是研究结论标准。其中一些研究有方法学的缺陷,这与之前综述中提到的相似。
比如:样本量小、有选择的和没有代表性的样本(来自自杀丧亲的支持性团体,或者心理课程上的样本)、参与率低、回忆偏差、不正规的分析、使用的方法无效、以及不同亲友关系的混合。
这些证据表明了,自杀丧亲不是一个随机事件。与自杀者有关系的和没有关系的人,与那些未经历自杀丧亲之痛的人,在社会人口学和临床特征上是有不同的。
甚至在丧亲之前,身体健康方面的不同,比如:吸烟、躯体活动不足、负性童年经历可能是已存在的收益不平等的标志,并且与精神障碍有关。这个关系强调了控制的重要性,这里的控制是针对潜在混淆影响的。
对之前有过丧亲的人的精神病理学、自杀可能性和社会功能的影响,也是对自杀家族史、其他自杀(或者其他方式死亡)而丧亲的历史、以及社会人口学变量的影响。因为这些问题,我们优先讨论有适当调整的那些研究结果。
亲友的作用
根据亲友和丧失亲友的时间,自杀的影响似乎是多种多样的。一些早期的研究使用亲友关系的样本多样化,这些我研究倾向于证明,自杀与那些因为其他多种原因的死亡,对人造成的心理社会学的结果之间没有不同之处。
这种多关系样本的研究可能会产生二型错误,尤其因为人们建议用为后果的一个预测指标,亲友关系比自杀丧亲之痛更合适。
我们对我们的研究结果做了总结,它是通过亲友关系来细分的。自杀死亡对人的影响,也可能取决于亲友关系的结束或者关系的质量,但是没有鉴定性的研究包括感知亲密性的有经验的方法。
因自杀而经历丧亲之痛的危险因素
•母亲因为成年儿子自杀而丧失儿子,与那些因车祸死亡而失去成年儿子的妈妈相比,会经历更多的伤害(早期分离),并且很明显她与去世的儿子之间曾经是冲突性的关系。
•与儿子因为事故而去世的父母相比较,在孩子去世之前,孩子自杀的父母会有更严重精神障碍、躯体障碍、单身的时期、以及收入比较低。
• 父母不是自杀死亡的孩子,与那些父母自杀死亡的学龄儿童相比,似乎有更明显的行为和焦虑障碍,以及更多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
• 父母自杀未遂的孩子,与那些父母非自杀而死亡的孩子相比,教育水平更低。
• 自杀死亡的孩子,与没有丧失亲友的对照组相比,在自杀之前有更高的几率患精神障碍。
• 自杀死亡者的伴侣或者伙伴,与没有丧失亲友的控制组相比,抑郁或者患精神障碍的概率更高。
研究结果的总结
伙伴自杀的总结
•与伙伴非自杀死亡的人相比,伙伴自杀死亡的人在伙伴去世两年之内有更高的自杀风险。
•配偶非自杀死亡的人,与配偶自杀死亡的人之间抑郁的风险没有区别。
•配偶因暴力事件或者非暴力事件死亡的人,与配偶自杀死亡的人之间,配偶患抑郁和其他精神病理学疾病的概率没有区别。
孩子自杀的父母的总结
•任何年龄的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与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之间,父母自杀的风险没有显著区别。
•与成人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相比,孩子自杀死亡的母亲自杀的概率增加。
•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与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患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区别。
•与孩子车祸死亡的父母相比,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患精神障碍而住院的风险更大,但是比孩子非车祸死亡的父母抑郁的风险更大。
父母自杀的总结
•有间接的证据证明,与母亲非自杀死亡的孩子相比,母亲自杀死亡的孩子抑郁的风险会更高,但是父亲自杀死亡与否,孩子患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的区别。
•与父母死于癌症的学龄儿童相比,父母自杀死亡的儿童患抑郁的程度更严重44。
兄弟姐妹自杀死亡的总结。
• 兄弟姐妹自杀死亡的人,与兄弟姐妹非自杀死亡的人相比,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的增加。
成人对伴侣或者伙伴自杀的丧亲之痛
丹麦登记的研究数据表明,在过去两年中经历配偶或者同居者的死亡,尤其是自杀(p=0.01)死亡的人,有很高的自杀风险,即便他们已经适应了之前的精神障碍或者孩子自杀(适应风险率[ARR]21.69)。
男人(p=0.004)和女人(p=0.008)的风险都会增加,并且,风险不能由选择配偶的方式来解释(对伙伴双方的精神病方面的间接方法的分析都是消极的),表明了自杀是可以蔓延的,或者悲伤反应是有牵连性的。
配偶自杀后,人们因抑郁住院的风险(ARR 3.41,p<0.001),与配偶非自杀的人相关的风险(2.46;p<0.001),没有区别。
配偶自杀死亡的寡妇与配偶因暴力原因死亡的寡妇相比,无论对美国数据的分析,还是欧洲的调查数据,都没有表明他们的抑郁或者精神病理学的水平方面有区别。
但是研究结果不符合之前丧失亲友的精神病理学研究。同样地,美国对配偶或者前任自杀的长期研究数据,和那些因非自杀或非杀人行为造成的死亡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对比。
配偶死亡1个月,6个月,13个月,25个月后,一系列实证性的方法上,人们抑郁和其他精神病理学方面,得出的结果之间没有区别。
我们对美国人口中配偶因为车祸死亡的数据做了直接比较,表明了,人们在配偶去世2-4年之后,悲伤的分数没有明显区别。
对于年长一些的人,他们年长的配偶因自杀死亡的话,与那些配偶自然死亡的人相比,他们的焦虑分数会更高,在抑郁症状方面有明显的减少,强迫想法有更明显的减少,但是这个结果不适用于过去有精神障碍史的人。
孩子自杀去世的父母
我们对丹麦登记的研究数据的分析表明,与那些孩子不是自杀死亡的父母(1.40; p<0.01)相比,经历成年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他们的自杀风险明显增加(符合让步比[OR]2.54;95%;p<0.01)再次增加了评估的风险。
然而,我们对孩子自杀死亡和非自杀死亡的孩子妈妈做了直接比较,表明了,孩子自杀死亡的妈妈自杀的风险更高(χ²=7·30; p<0·01)。
对登记的所有年龄的孩子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与那些孩子不是因为自杀死亡的父母(1·90)相比,最近经历任何年龄的孩子自杀的父母,自杀的风险稍微增高(ARR 2·31)。
然而,对于父母后半生因为精神障碍而住院的人,这个区别没有统计学显著性。
文章的作者,Agerbo,认为父母的精神疾病既作为一个中介因素,又作为一个复杂变量,这可能会使精神障碍的父母在经历孩子自杀后,成为更高的风险群体。
丹麦的登记数据表明,父母抑郁住院的风险,与任何年龄孩子的自杀相关(ARR 1·95; p<0·01),并且,与那些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相比,似乎没有显著区别(1·11;不显著, p="">0·05)。
一些调查者公布,与失去一个已经独立的孩子相比,青年期或者年幼的孩子的死亡,对父母的影响更大一些。
我们对挪威调查数据的对比发现,30岁之内的孩子自杀的父母,与19岁之内的孩子因意外死亡的父母,他们之间悲伤或者痛苦的分数没有区别。
我们对加拿大登记的数据经过适当调整后,表明了,与孩子因车祸死亡的父母相比,任何年龄的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他们的自杀意图、特殊的精神障碍、关系的破裂、或者经济困难方面没有更多的风险。
然而,尽管孩子自杀死亡后,父母患精神障碍住院的概率显著增高(p=0.049),但是,孩子因车祸死亡的父母,患抑郁症的概率显著增加。
这些不同与其他一些严格的研究是一致的,为我们提供了证据,与孩子自杀的父母相比,那些孩子因暴力性非自杀原因死亡的父母,患精神障碍的结果更差。
我们对美国的一群孩子自杀的父母,以及孩子因为暴力性因素死亡的父母进行了分析,表明了在一系列的随访期间内,因为孩子杀人而死亡的父母,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风险更大。
根据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3-R中,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研究者使用的方法是非实证性的,但是这个分析不适用于有精神障碍史的人。
父母自杀后的孩子
父母自杀的孩子,可能会有遗传精神障碍和自杀的高风险,并且,加上他们的哀痛,他们也可能以父母活着的时候教养他的方式,经历一次改变,包括深度的被抛弃感。
我们对丹麦登记的数据中,父母自杀死亡和父母非自杀死亡的数据,进行了直接的比较。
我们排除了他们的精神障碍家族史,对于任何年龄的孩子,与没经历过妈妈自杀的孩子相比,妈妈的自杀会导致孩子因为抑郁而住院的风险更高(ARR 2·04; p<0·001)。
相反地,对于没有经历妈妈死亡的孩子,妈妈因为非自杀而死亡,孩子患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的降低(0·78; 不显著, p>0·05)。
因为这些置信区间没有重叠,与未经历妈妈自杀的孩子相比,经历妈妈自杀的孩子患抑郁的风险会增高,但是我们的推测需要直接测验。
父亲自杀后,孩子因抑郁而住院的风险(1·68; p<0·01),与父亲非自杀死亡的孩子抑郁住院的风险(0·96;不显著, p="">0·05),因为重叠的置信区间,二者之间的差别似乎不显著。
美国一个州的研究方法表明了,与父母癌症死亡后的孩子相比,父母自杀死亡的孩子,在父母死后会有更严重的抑郁症状,但是这个关系不适用于有丧亲家族史的人。
其他研究使用的是26岁以下的相对小的样本,表明了在结果方面没有区别(比如:父母自杀的孩子,和那些父母因为意外而死亡的孩子之间,悲伤、精神健康、孩子和家庭的功能方面)。
兄弟姐妹自杀
丹麦的数据显示,不考虑他们的精神疾病家族史,兄弟姐妹自杀死亡的人(ARR 2·12; p<0·01),与兄弟姐妹非自杀死亡的人(1·09;不显著, p="">0·05)相比,他们之间因抑郁而住院的风险没有显著区别,这是因为置信区间重叠。
在一项国际双生子研究中,Segal比较了双生子(15岁以上)中一个自杀死亡,与其中一个非自杀死亡的报道。Segal指出,双生子中其中一个自杀死亡而留下来的那些人,有自杀想法(p<0·01)和自杀意图(p<0·01)的频率显著增高。
这些结果是试验性的,尽管考虑到未调整的分析和非实证性的方法,但是组内比较指出,与异卵双生的两个人中一个人自杀相比,同卵双生的两个人中一个人自杀,另一个人有自杀意图的风险更高(17% vs 0%; p<0·01)。
这个发现对自杀行为的遗传基础做了进一步的证明,是共有家族环境相关风险的一个附加因素。
政策的影响
在这个综述中,我们指出了许多自杀丧亲之痛的不良后果:显著的抑郁,以及致命的和非致命的自杀意图。这些风险似乎因为亲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伙伴和妈妈自杀的人,是唯一有明显自杀风险升高证据的一组。
这个发现是惊人的,因为自杀干预的政策,倾向于把与自杀者有关的人们,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来考虑。
在父母人群中,精神疾病似乎解释了任何自杀风险的增加,这些发现帮助确定了有人自杀后,需要特殊支持的亚群体。现实的考虑是,尽管有对自杀风险的人系统管理。
这些人经历过亲友自杀,他们正在接受精神健康问题的治疗,受到影响的同辈人和相关的人,尤其是有些情况下,他们不会涉及到死者的家庭医生,他们在没有临床照料的情况下,是如何被筛选,并且提供治疗的,这个问题还不清楚。
此外,缺乏有效干预措施的证据,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有证据的方法,选择一级预防,还是二级的预防,哪个更合适。
这篇综述的结果也表明了,自杀死亡的人,和那些因为意外暴力事件死亡的人,对人们的影响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时,很多研究表明,悲伤的强度、压力反应和精神病理学方面,在很多非实证性方法上没有区别。
有一项登记的研究表明,与自杀死亡的人相比,因机动车祸死亡的人,其亲友的抑郁发生率更高,作者指出,与意外死亡相比,人们对自杀死亡可能更有预期。
自杀死者的照料者讲述,他们看了很多年的自杀,在一个美国的自杀死亡的样本中,79%的人用一些方法向家人表达了他们的自杀想法、计划、或者早期尝试,他们已经表现出了自杀意图的明显迹象。
瑞典样本里面,经历过亲友自杀的人中,几乎一半的父母在孩子死亡前的几年之中,就一直担心他们孩子的自杀,定性研究结果表明,孩子自杀后,一些照顾者的这种焦虑会减轻。
尽管已经形成这样的观念,大部分人自杀死亡前就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但是精神障碍的成人意外死亡似乎也有相似比例。这些相似性可以帮助扩展自杀预防和事故预防策略,其中有预防风险因素的成本高效益的优势。
因为自杀死亡和意外死亡对人的影响之间的相似性,任何原因的死亡,都可能带来复杂的悲伤。丧失亲友的原因,对于干预的需要性来说,可能就不是一个很好的决定性因素, 也不是一个那么难处理的问题了。
尽管如此,这种爱的人自杀的特殊情况,表明了对丧失亲友的人来说,特定的反应和处理相关症状的特定干预措施是最容易接受的。
尽管,现在对于自杀死亡者亲友的支持性工作,集中在志愿者组织中,通常,精神障碍服务的缺乏会产生不利结果。政策制定者如果想要减少自杀和抑郁的风险,就需要针对这个群体,强化健康和社会照料服务的政策。
这些努力可以减少悲伤,提高生产力,健康治疗的花费。
知识方面的差异
跨文化比较
仅仅有两个研究符合我们的入选标准,这两个研究是在美国和欧洲以外做的,并且,它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了,日本的家庭成员自杀,和那些家庭成员因为其他暴力因素死亡的家庭,之间几乎没有差别。
因为对自杀的文化特异性反应,特定设置的研究结果,不大可能归纳到其他文化中。
那些仅仅使用未丧失亲友组作为控制组的研究,试验性的表明,在印度,香港,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社区,以及因纽特社区中,丧失亲友的创伤(包括自杀丧失亲友),与自杀高风险、低社会功能和自杀意图有关。
然而,区域特异性研究需要使用特定的控制组。
耻辱感
许多对自我报告耻辱感风险的研究,在方法学问题上是有缺陷的,尤其是研究者的问题,比如非实证性方法的使用、取样的方便、亲友关系的复杂性和不去验证主要的假设。
使用非实证性方法做的评估表明,在所有的丧失亲友的群体中,尤其是那些被暴力事件死亡影响的人,羞耻感、羞愧感的体验,和对死亡原因说谎,这些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经历自杀的人独有的。
经历亲友自杀的人,他们对羞耻感、责任感、羞愧感和被抛弃感的报告分数,似乎更高。
我们对死亡的暴力原因做了特定的分析,尽管这些分析不完全合适,分析的结果表明了经历亲友自杀的人,在被抛弃感和羞愧感维度上,报告的分数更高。
人们对支持的不同形式的丧失的结果,似乎是对立的,似乎社会功能也是这样的,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 使用对感知社会支持和社会功能的实证性的方法。
对帮助是如何提供给丧失亲友的人的客观评价,和对他们自我孤立水平的客观评价,对评估经历亲友自杀的人,他们的羞愧感是否降低了他们意识到的有效帮助,以及提供干预方式的途径也是有帮助的。
我们综述的范围没有包含定性研究,从这点上,我们可以获得很深的洞察。我们也没有包括那些对接近经历丧失亲友的人的研究,这可能帮助我们发现,是否一些亲友关系比别人需要更多的支持。
自杀的蔓延
尽管年轻人之间有模仿自杀行为的兴趣,但是我们还是包括了许多青少年的研究,因为这些研究使用是控制组是没有丧失亲友的人。
美国一个州的调查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同伴自杀,对他们的精神健康问题有增高的风险,但是不是自杀想法和意图。
美国的更大的、有全国代表性的样本的分析,表明了青少年的同伴自杀死亡的人,他们有自杀想法和意图的风险增加,尽管相似的研究使用成人样本,强调由于性别,年龄和感情状态的其他的混淆的可能性。
尽管这样的研究有助于理解青少年自杀,进一步的研究使用的控制组,是经历过亲友因暴力因素死亡的个体,将有助于区分和创伤性丧失相关的环境风险和自杀传染性相关的风险。
展望
进一步的量化研究将会是很有价值的,如果他们习惯于评估与因为亲友自杀而丧失亲友的人相关的风险,可以通过亲友关系来分层,清晰的区分有自杀家族史的人和直接经历亲友自杀的人,以及区分致命的和非致命的自杀意图。
最后一个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对经历一系列自杀行为,以及媒体界不可靠的自杀报道,对人们不同影响的评估有兴趣。
尽管根据国家登记的分析,可能是最严格有效的研究,我们克服了他们对关系质量和社会功能评估方法不充分的缺陷,这是很重要的。
评估悲伤概念的研究工具可能需要进一步改进,因为当他们用于同样的控制对照组的时候,结果是矛盾的。我们需要修改工具,来解释与悲伤相关的疾病分类。
在诊断与统计手册-5中,取消了丧失亲友6个月的人的抑郁诊断,在丧失亲友2周内可以诊断抑郁;提高了对悲伤医疗处理方法的控制。悲伤测量的更大的一致性,将会有助于研究者做组间比较,也有助于对不同研究结果的对比。
这个工作可以帮助研究者减少不利结果的风险,增加对可以解释或者修复以上提到的风险因素的理解。评估的因素有:性别、抑郁基线、既往精神病史、家族精神病史、感知到的社会支持、和模仿行为。
在儿童中,年龄似乎是丧失亲友的一个修复风险的因素,但是在成人中就不是了。风险也可能因为与死者关系的亲密度不同而不同,但是没有任何研究用实证性方法对亲密度做过评估;我们需要改进合适的研究工具。
最后,长程的研究工作需要确定时间点,在哪个时间点风险最大,以及什么时候对他们的支持接受度最高,引导干预的时机。
结论
在这篇综述中,我们针对因自杀而丧失亲友的人,概述了许多消极的结果,包括:同伴自杀后,人们自杀风险的增高;允许对孩子自杀的父母,和成年孩子自杀的母亲,进行精神疾病的照顾的需要;以及父母一方自杀后孩子的抑郁。
亲友关系范围影响的研究,表明了所有直系亲友的成员可能需要适当的支持。同伴自杀相关的知识差异需要被考虑进来,同时,研究者应该描述提供支持的死者的社会圈的大小。
从这篇综述的结果来看,对于亲友自杀死亡的人,和因为突发暴力事件死亡的人,他们相关的悲伤强度、压力反应、和精神病理方面,我们看到了很多相似性。
一些研究者指出,孩子因为机动车事故死亡后,父母患抑郁的概率更大,原因是与孩子因为事故死亡的父母相比,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对孩子的死亡更有预期性。
我们在技术提高方面的建议是,亲友自杀对人的影响的测量,将会改善亚群体的知识,这是最需要的,以及时间点的确定,在哪个时间点人们的风险最大。
下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确定方法来筛选出这些人,然后调查对于他们早期死亡人数增加的风险,和心理悲伤风险的干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