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十年里,关于强迫性性行为障碍是否应该归于心理-行为障碍,一直是精神科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由于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及准确的流行病学数据,目前强迫性性行为障碍的发病率估计为 3-6%,在人群中普遍存在。
一般来说,男性该病的发病率较女性高,在物质滥用人群中发病率高于普通人群。这种疾病会给患者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包括人际关系障碍、影响身心健康及社会功能受损等。
曾有专家指出,将强迫性性行为归为成瘾行为,但最新修订的 ICD-11 并未支持这一观点。因为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强迫性性行为等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成瘾行为,如物质滥用行为、赌博行为等。最新的 ICD-11 将强迫性性行为障碍归类于冲动控制障碍。
以 Shane W.Kraus 教授为首的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州精神病研究所、德国汉堡大学、南非开普敦大学等的多名精神科专家为我们共同解读了 ICD-11 中关于强迫性性行为障碍的相关内容。文章发表在 2018 年 1 月的 World Psychiatry 杂志上。
强迫性性行为障碍的定义
强迫性性行为障碍是指患者存在持久且强烈的、无法控制且重复出现的性冲动,并出现重复的性行为。病程持续至少 6 个月,对患者的社会功能、个人及家庭造成明显的痛苦或损害。
强迫性性行为障碍的特点
1. 重复的性行为已经成为患者生活的焦点,为此忽视了个人健康、兴趣及责任;
2. 患者既往曾多次尝试减少重复的性行为,但均以失败告终;
3. 患者虽然知道可能面对的不良后果(如人际关系恶化、影响事业发展、影响身体健康等),但仍进行重复的性行为;
4. 即使不能从性行为中得到满足或很少得到满足,患者仍坚持重复的性行为。
强迫性性行为障碍的鉴别诊断
ICD-11 明确指出,性欲旺盛的人,若只单纯表现为性兴趣高,并无显著的性行为控制能力受损,且社会功能不受影响者,不能诊断为强迫性性行为障碍。
青少年时期出现的手淫,虽然有时会让人感到痛苦,但这种行为属于性兴趣及性活动水平增高的正常表现,不属于强迫性性行为障碍。
在性冲动及性冲动产生过程中,由于道德问题或内心冲突导致心理上的痛苦,不能作为精神病理学的症状,这种性冲动及性行为也不属于强迫性性行为障碍。
在诊断过程中应鉴别患者对自我的评价,如自称「性瘾者」或「色情成瘾者」的患者,虽然他们可能也会因为焦虑、抑郁或存在羞耻感、愧疚感等而寻求诊治,但并不一定符合强迫性性行为障碍的诊断。
双相情感障碍患者躁狂发作时可有性欲旺盛及性行为增多,但往往性行为的改变不是独立出现的,且不持久,同时也会伴随其他症状出现,可与强迫性行为障碍相鉴别。
当患者的临床症状可以被其他疾病解释时,如痴呆、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可卡因、冰毒等)、使用特定药物(治疗帕金森病的药物)所致时,也不能诊断强迫性性行为障碍。
总结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强迫性性行为障碍是一个潜在的、严重的临床问题,若不及时治疗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最新的 ICD-11 首次为我们明确了该病的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可为我们广大临床精神科医生所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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