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砍头案谈起:是时候聊聊精神残疾与司法鉴定了

2017-03-01 20:05 来源:丁香园 作者:h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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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砍头案的细节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其中,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

这下问题来了,什么是二级精神残疾?精神疾病患者犯罪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难道精神疾病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免死金牌」? 

传说中的「二级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主要是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来评估。

在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社交活动能力这 5 个评估项中,有一项或两项被评为严重功能缺陷(2 分)的,可以被划为二级精神残疾——即中度精神残疾。 

此类患者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支持。

精神残疾可以免刑事责任吗?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司法机关在量刑前会对这些人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嫌疑人的责任。如果嫌疑人在作案时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是精神病患者,也需要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表述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审判官: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目的就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分为两方面:一是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从临床精神病学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及其与犯罪的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嫌疑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有精神病,但是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嫌疑人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虽能有辨认能力但可能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事发当时的情况: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缓解期出现危害行为: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无责任能力;

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一点思考

砍头案再次引起人们对精神疾病的关注,但有研究表明,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率和普通人犯罪率没有显著差别,媒体的宣传会扭曲这一点,给精神疾病患者带来更强的病耻感,同时给精神科医生也带来一定压力。

我们强调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专业化治疗,让他们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但目前大众对精神病患者仍有深深的偏见。

一则小故事

曾经有一件事情让人非常感慨。有位小孩在英国上学,回国后来我们医院就诊,学校出具的证明写到「此儿童可能是孤独症,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医生的诊断和指导」。

英国学校对精神疾病的认识程度在我国是无法想象的。有太多患有 ADHD  的儿童,由于上课无法注意听讲,被老师批评,被家长嫌弃,最后导致行为障碍,令人痛心。

因此,对相关专业的医生和人员进行培训,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与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样重要。

编辑: 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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